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發布關于礦業權出讓底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確保礦業權出讓交易公平、公正,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1號)等有關規定,現就確定礦業權出讓底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需要確定礦業權出讓底價的情形:
(一)以招標方式出讓礦業權的;
(二)以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非油氣礦產已完成普查工作或油氣礦產已完成圈閉預探工作的;
(三)以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的。
二、礦業權出讓底價應遵循市場規律,接近礦業權在公開、公平、充分競爭的市場條件下的公允價值,由出讓人確定。礦業權出讓底價不得低于礦業權出讓起始價。
三、在確定礦業權出讓底價時,出讓人可以委托礦業權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底價確定的重要參考,或者采取詢價、類比等方式確定底價。《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所附《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內的礦種礦業權底價評估值不包含以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四、在競爭性出讓時,未成交的礦業權再次出讓的,可對礦業權出讓底價進行上浮或下調。
五、礦業權出讓底價在出讓交易活動結束前須保密且不得變更。自然資源部出讓礦業權的,可委托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礦業權出讓底價。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結合地方實際,制定本地區的管理辦法。
六、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