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河南省上蔡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張某某放火案一審宣判,法院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該案的成功辦理,有效維護了公共安全,彰顯了檢察機關在準確適用法律、守護社會安寧中的積極作用。
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為泄憤報復,將同行密某某停放在村民房前的拖拉機輪胎點燃,導致居民財產受損、大面積停電,對周邊密集的民宅構成嚴重威脅。經全面審查,檢察機關認為,張某某的行為主觀上雖指向特定財物,但其在人員密集區實施放火,客觀上已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據此,該院突破“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初步偵查意見,依法以危害更嚴重的“放火罪”對張某某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
2025年5月15日,法院完全采納該院的公訴意見,以放火罪作出上述判決。本案的辦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不僅精準打擊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體現了檢察機關對重大敏感案件的審查判斷能力和法律監督職能。更通過從嚴追訴,有力震懾了因民間糾紛可能引發的極端犯罪行為,教育公眾必須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矛盾,切實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此案也是該院踐行“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縮影,展現了檢察履職在化解社會風險、參與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下一步,上蔡縣人民檢察院將繼續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嚴厲打擊各類嚴重刑事犯罪,為維護縣域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供更加堅強的司法保障。